各参保单位:
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2]18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廊医保字[2018]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2017参保年度(审核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进行医疗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 经民政部门批准在2017参保年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的;
2. 夫妻双方一方失业并在2017参保年度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
3.参保人员2017参保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者。
二、救助程序
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参保单位负责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救助的人员或其亲属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交救助人员的廊坊银行账号。同时,由单位将申报情况汇总并上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已故且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的,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如职介、人才等)审核后,在申报阶段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可对直系亲属予以救助。
3.低保和失业人员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提供低保证、失业证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金等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一方领取失业金且非救助申请人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交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相应救助政策。
4. 救助审核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统一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
5. 公示结束后,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到参保职工提供的账户中。
三、救助比例
救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同时向困难人群侧重:
个人负担金额 救助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 15%
3万元---5万元(含) 30%
5万元---10万元(含) 40%
10万元---15万元(含) 50%
15万元---20万元(含) 60%
20万元---25万元(含) 70%
25万元---30万元(含) 80%
30万元以上 90%
失业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享受低保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最高100%。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上不封顶。
四、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为职工申报阶段;
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31日,为医保中心审核和公示阶段。
2018年6月1日以后为医疗救助基金发放阶段。
五、其他事项
1. 第一条提出的2000、5000、10000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对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按比例救助。
2、由于救助对象个人原因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救助金无法发放的,由救助对象个人负责。
3.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救助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参保下属单位和参保人,并做好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应受救助的参保人员享受应有的救助。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未申请救助者,将视同自动放弃救助权利,不再给予救助。因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不能享受救助的,由该单位负责。
4. 在市级统筹过渡期间,我市按照原有政策已对上述费用报销过的,在个人负担部分扣除掉支付额后再按上述办法予以救助,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附:《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申请表》
三河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6日